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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介绍
总会简介
会长致辞
规章制度
组织结构
名誉职务
总会领导
理事会名单
各业务指导组
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专题
 捐助热线:15541796110
 开户名:营口市慈善总会
 开户行:营口银行花园支行
 账 号:5000 2181 0800 010
 
    规章制度

营口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营口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热衷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营口市民政局,并接受社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宗旨:树立“慈爱为本、善待民生”的社会公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力量,筹募慈善资金,组织“义工”服务,扶助弱势群体,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的和谐、文明与进步。
    第五条 本会地址:辽宁营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接受自然人、法人及社会组织的捐赠,组织、协调、指导各种募捐活动,通过义卖、义诊、义演、义捐等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
    (二)资产管理。管理和使用本会的创始基金、专项基金和其他所捐赠或资助的各类款物。
    (三)慈善救助。遵照本会宗旨或捐赠人的意愿,围绕扶贫济困、安老助孤、支教助学、帮残助医等领域实施慈善救助。
    (四)公益援助。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义工”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交流与合作。同省内外、境内外、国内外慈善公益机构及有关部门、团体开展交流与合作,参与国内、国际的慈善救援活动。
    (六)组织宣传。宣传慈善理念,普及“助人意味着自助、爱别人等于是爱自己”的现代慈善精神,研究慈善理论,编撰慈善刊物。
    (七)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兴办为慈善事业服务的实体和各种服务机构。
    (八)其他方面的相关业务。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履行会员义务;
    对本会筹集创始基金做出一定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可聘为本会永久会员;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本会不同的荣誉职务。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完成所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建言献策,反映社情民意,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和荣誉会长、副会长;
    (四)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每届理事会组成人员任期五年。理事会组成人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聘请顾问,授予特邀理事、荣誉理事称号;
    (五)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审议;
    (六)筹备召开理事会;
    (七)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有决定副会长及以下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权利)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对本会作出突出贡献者可聘为荣誉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总会工作;
    (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有关文件;
    (五)协调全市慈善工作联席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提请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副秘书长人选名单;
    (五)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第五章 分会    第二十五条 营口市慈善总会下设若干分会。各慈善分会是营口市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隶属营口市慈善总会。各慈善分会在市慈善总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分会内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设秘书长一人,组成慈善分会的工作班子。分会的领导及工作班子由同级主管部门任命或委派。
    第二十七条 各分会工作范围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在市慈善总会的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完成市慈善总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八条 分会经费使用,实行报账制。分会收缴的会员会费和募集的捐款及创始基金项目运作费的提取,依据《营口市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和《营口市慈善总会各分会工作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资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或兴办实体及公益性的服务收入;
    (五)创始基金和捐款存入银行所获取的活期、定期利息;
    (六)专项基金增值部分;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的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款、政府资助、捐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民政部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公布实施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华慈善总会和全省各市慈善总会开展捐赠工作的基本做法,从捐赠款中按一定比例支付工作和项目运作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月报、年报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严格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依据《营口市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营口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章程》、《营口市慈善总会会费缴纳和使用办法》规定执行。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或理事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依据国务院1998年9月25日颁布的第250号令(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和本会终止活动,由本会理事会提出,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一〇年十月二十二营口市慈善总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主办单位:营口市慈善总会辽ICP备11000870号-1邮箱:ykcsz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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