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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项目
营口市慈善总会关于建立小额冠名爱心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21 10:28:59 ][阅读次数:66943 次]

    
  慈善是全社会的大众公益事业,没有全社会市广大百姓的参与,慈善事业就没有生命力和持久性,为了引导民众的爱心,为公众参与慈善提供便利和支持,为普通市民搭建切合自身情况的捐赠平台,让慈善走进日常,让爱心随时表达,参照外省市成功做法,经市慈善总会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营口市慈善总会小额冠名爱心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一、小额冠名爱心基金的捐款基数:个人或家庭以每月10元为起捐点,单位以每月500元为起捐点,即可自己命名设立小额冠名爱心基金。
  二、小额冠名爱心基金的使用方式有总会统筹使用和设立者直接救助,总会监督两种。
  1、总会统筹使用指总会按照设立者的意愿将基金统筹使用于设立者选择的慈善项目,使用完毕后向设立者反馈使用情况。
  2、设立者直接救助,总会监督指由设立者在符合公益目的前提下,自己确定基金使用方向、救助对象,并亲自开展相应的救助活动。市慈善总会负责调查回访,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设立小额冠名爱心基金的个人(家庭)或单位不可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
  四、市慈善总会对小额冠名爱心基金原则上实行零成本管理。必须的开支与设立者协商支出。
  五、设立者直接救助的,需提前向市慈善总会项目部申报,并履行实施救助项目的相关财务手续。
  1、受助者为个体。需提供受助者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或特困证明)。受助者签字的救助款接收证明等材料;受助者属大病患者的还需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收费专用票据等材料的复印件。属受灾的需提供反映受灾情况的证明材料等。凡属经媒体报道的应提供相关报道材料。
  2、受助者为机构。需提供机构基本信息,受助者机构开具的合法票据和救助接收证明(加盖公章)等。
  六、设立者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享受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设立者有特殊困难的,可优先获得援助。
  八、市慈善总会将通过“营口慈善网”向社会公布小额冠名爱心慈善捐增及使用情况,接受基金设立者和社会的监督。
   
                 营口市慈善总会
                 201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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