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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项目
辽宁省蓓蕾慈善救助项目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19 10:25:01 ][阅读次数:28660 次]

关于继续开展《辽宁省蓓蕾

慈善救助项目》的工作通知

 

各市慈善总会:

2011年,按照省政府部署,辽宁省慈善总会继续开展蓓蕾慈善救助项目。在2010年《辽宁省蓓蕾慈善救助项目工作的通知》(辽慈〔2010〕2号)文件要求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我会今年将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归档手续等事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救助对象

蓓蕾慈善救助项目的救助对象仍然是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中患先天性心脏病的18周岁以下的子女。对于有的地方未全面发放低保边缘户证件或未建立低保边缘户花名册的,在确定救助对象时要由县(市、区)民政局证实确属低收入家庭,而且因子女患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才能救助。

二、提高救助标准

在救助实践中,有极少数患者医疗费用达到了10万元以上,这部分人困难程度更大、家庭负担更重。因此,将原来0.7万元至3.5万元的救助标准提高到0.7万元至5万元。提高档次如下:

(1)对治疗费用在1.5万元以内的救助7千元。

(2)对治疗费用在2万元以内的救助1万元。

(3)对治疗费用在2.5万元以内的救助1.2万元。

(4)对治疗费用在3万元以内的救助1.4万元。

(5)对治疗费用在3.5万元以内的救助1.6万元。

(6)对治疗费用在4万元以内的救助1.8万元。

(7)对治疗费用在4.5万元以内的救助2万元。

(8)对治疗费用在5万元以内的救助2.3万元。

(9)对治疗费用在5.5万元以内的救助2.6万元。

(10)对治疗费用在6万元以内的救助2.9万元。

(11)对治疗费用在6.5万元以内的救助3.2万元。

(12)对治疗费用在7万元以内的救助3.5万元。

(13)对治疗费用在7.5万元以内的救助3.7万元。

(14)对治疗费用在8万元以内的救助3.9万元。

(15)对治疗费用在8.5万元以内的救助4.1万元。

(16)对治疗费用在9万元以内的救助4.3万元。

(17)对治疗费用在9.5万元以内的救助4.5万元。

(18)对治疗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救助4.7万元。

(19)对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救助5万元。

三、简化材料

在审批救助对象和发放救助款时,要求证明材料完备、准确,工作人员要严格认真的进行审核,防止弄虚作假。为简化材料,将原要求留存患者户口本复印件,改为办理救助手续时带户口簿查验家庭成员关系,不再留存复印件。

四、救助程序

1、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可到各市、县(市、区)慈善会领取《辽宁省蓓蕾慈善救助审批表》。也可以从辽宁民政信息网或辽宁慈善网下载《辽宁省蓓蕾慈善救助审批表》。

2、患者首先到省慈善总会确定的定点医院就诊。

3、凡是适合手术治疗的患者,由家长填写《辽宁省蓓蕾慈善救助审批表》,经县(市、区)慈善会或民政局审查同意后,到市慈善总会审批。审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证件。如户口所在地还未发放低保边缘户证或未开始低保边缘户登记的,需持县(市、区)民政局开具的属低收入家庭、因子女患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证明。为防止各地出具的困难证明不统一,我会制定了《辽宁省蓓蕾慈善救助项目困难家庭证明》。

(2)家长身份证原件、户口薄,查验患者是否属家庭成员。

4、市慈善总会批准后,患者家庭自愿选择一个定点医院手术治疗。患者出院后与省慈善总会电话预约,经我会通知后,在到我会办理救助手续。

5、各市慈善总会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批救助对象名单报省慈善总会备案。

6、患者家长到省慈善总会办理救助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患者家庭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未发低保边缘证或为开始低保边缘户登记的地方,需提供县(市、区)民政局开具的属低收入家庭、因子女患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证明;

(2)家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携带户口薄;

(3)《辽宁省蓓蕾慈善救助审批表》;

(4)医院专用收费收据;

(5)出入院证明。

7、经审核后,由患者家长填写《救助支出单》一式两份,经项目责任人签字后,将救助款直接发给患者家长。  

五、名额分配

我会根据2010年各市审批人数、救助人数情况对名额进行了重新分配(附表)。请各市抓紧将救助名额落实到户,到市慈善总会批准的时间截止到7月30日前,对在7月30日前还没有到市慈善总会批准的各市剩余名额,由省慈善总会统一调剂使用。今年患者住院手术治疗时间截至至12月10日,对当年没有住院手术治疗的患者,下年度重新审批。

   

附:1.辽宁省蓓蕾慈善救助项目审批表

    2.辽宁省蓓蕾慈善救助项目困难家庭证明

    3.2011年蓓蕾慈善救助项目名额分配表

辽宁省慈善总会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批表.doc

困难家庭证明表.xls

2011辽慈3号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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