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辽宁省慈善总会志愿者队伍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全面推进我省慈善志愿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辽宁省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慈善志愿者宗旨:“自愿参与、无私奉献、携手慈善、共建和谐”。 二、慈善志愿者是指在辽宁省慈善总会登记注册的,不以物质利益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工作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无偿服务和帮助的社会成员。慈善志愿者包括个人志愿者和团体志愿者。 三、慈善志愿者自愿加入辽宁省慈善总会。 第二部分 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承认《辽宁省慈善总会章程》、《辽宁省慈善总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二、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热衷于慈善公益事业,有志为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工作和服务能力; 四、具备与慈善公益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五、团体志愿者须是合法的组织机构; 六、团体志愿者须在10人以上,并有固定联系人,且在需要的时间能召集本团体的所有志愿者参加活动; 七、自愿接受省慈善总会的管理。 第三部分 登记注册、劝退注销 一、慈善志愿者的登记注册 (一)符合慈善志愿者基本条件的社会成员,持有效证件及复印件、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有特殊技能的需提供专业技术证书,到省慈善总会申请登记注册。 (二)有意愿建立团体志愿者的单位,须到省慈善总会指定的登记处,申请登记注册。 (三)对履行登记注册的个人志愿者和团体志愿者,经省慈善总会培训后,印发统一制作的《辽宁省慈善总会志愿者》胸卡、《辽宁省慈善总会志愿服务手册》等,并建立慈善志愿者档案。 (四)慈善志愿者登记注册后,应保持与省慈善总会的联系,遇有个人资料的变更请及时告知分会负责人。 二、慈善志愿者的劝退注销 慈善志愿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慈善总会可对其进行劝退与注销: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省慈善总会活动安排的; (二)不遵守相关规定,泄漏服务对象个人资料的,对志愿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慈善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开展与慈善宗旨相违背活动的; (四)无法取得通信联系,并且长期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 第四部分 组织机构 辽宁省慈善总会下设辽宁慈善志愿者总队,负责对慈善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其职责: 一、负责慈善志愿者的登记注册、管理培训、宣传动员、考核评价、奖励表彰等工作。 二、负责制定年度慈善志愿服务工作计划,策划大型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三、负责对慈善志愿者分会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四、每年对慈善志愿者服务时间和效果,进行登记、评估、考核等。 第五部分 慈善志愿者的义务与权力 一、慈善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慈善总会的相关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三)自觉维护省慈善总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由省慈善总会提供的各项活动,完成已承诺的工作任务; (六)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志愿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七)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省慈善总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九)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期间,违反有关操作规则而给服务对象造成伤害或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慈善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省慈善总会提供的培训; (三)就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五)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六部分 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二、本会志愿者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安老助孤、助医助学、扶贫赈灾、助残济困、慈善文化、公益环保等大型活动。 三、慈善志愿者应根据社会困难群众的需求和省慈善总会发布的慈善志愿服务需求开展活动。 四、鼓励志愿者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服务活动。 五、慈善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内容等证明,省慈善总会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七部分 行为规范 一、举止端庄,言行文明,志愿服务时态度和蔼、热情、细致。 二、志愿服务期间,须佩戴《辽宁省慈善总会志愿者》胸卡。 三、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如因事不能如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及时与服务对象或组织者联系。参加活动时,要注意安全。 四、平等对待,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人习惯、传统和信仰,不可将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给对方,服务期间不得委托服务对象办私事。 第八部分 激励与表彰 一、省慈善总会将依据志愿者服务时间的长短和服务的业绩,对慈善志愿者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等。 二、省慈善总会定期召开慈善志愿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有突出贡献的慈善志愿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部分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于辽宁省慈善总会 |